第八條
凈資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
第九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充分計提各類資產減值準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
第十條
信托公司應當根據不同資產的特點和風險狀況,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系數對資產項目進行風險調整。信托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資產合并計算,按照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一)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根據金融產品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調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其他理財產品的,應當根據承擔的風險相應進行風險調整。第十一條
對于或有事項,信托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根據出現損失的可能性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信托公司應當對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等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