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信托公司董事會承擔本公司凈資本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確定凈資本管理目標,審定風險承受能力,制定并監督實施凈資本管理規劃。
第十九條
信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凈資本管理的實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凈資本管理的規章制度,完善風險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評估凈資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應的凈資本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信托公司應當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以合并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第二十一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季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如遇影響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特別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信托公司總經理應當至少每年將凈資本管理情況向董事會書面報告一次。
第二十三條
信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對公司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并保證報表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凈資本、風險資本以及風險控制指標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信托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與上季度相比變化超過30%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信托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方案,明確整改期限;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進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紅利;第二十八條
對信托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信托公司穩健運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措施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調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