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托公司安全、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對信托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信托公司固有資產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御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
本辦法所稱風險資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標準計算并配置給某項業務用于應對潛在風險的資本。第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
第五條
信托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結構和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管理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及最低要求、風險控制指標、風險資本計算標準等進行調整。
對于本辦法未規定的新產品、新業務,信托公司在設計該產品或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托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審慎確定相應的比例和計算標準。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對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