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十五條
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其履行反洗錢義務和對其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對涉嫌恐怖活動資金的監控適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